发布者:语言文字网发布时间:2019-01-11浏览次数:
首先我们要说明的是,繁体字已经为简化字所取代,属于不规范的汉字(注意不是错别字),因此一般人在一般场合不能随意使用。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当前的一种不良倾向,就是走向简化字的反面,死抱着繁体字不放,不分场合地大肆大量使用繁体字,尤其是现在一些电视剧字幕、商品包装说明等,使用繁体字成风,这是违反我国现行语文政策的,是违反我国公布的语言文字法的,按照有关法规,繁体字只在一些比较特殊的场合使用,一般日常使用简化字,繁体字则属于不规范的汉字,当然不能随意乱用。
1992年12月16日,在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工作表彰会开幕式上,当时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柳斌传达了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三点意见:“一、继续贯彻国家现行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汉字简化的方向不能改变。各种印刷品、宣传品尤应坚持使用简化字。二、海峡两岸的汉字,当前可各自维持现状,一些不同的看法可以留待将来去讨论。三、书法是一种艺术创作,写繁体字,还是写简化字,应尊重作者的风格和习惯,可以悉听尊便”。
简化字今天已经是取代繁体字成为正体,属于规范汉字之列,而繁体字则是属于不规范的汉字。我们今天日常使用汉字,字形和笔顺要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公布的7千个汉字为依据,而繁体字是不在这7千个汉字之列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使用繁体字是于法无据的。只有一些特殊场合,可以使用繁体字,例如古代汉语、古典文学、历史、考古学、古文献学等课程相关的书籍,书法美术作品,已经注册的商标,老字号,历史题材的影视剧中的涉及汉字的道具,对台港澳的宣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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